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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省居民護照在哪個機構辦理
護照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出入本國國境和到國外旅行或居留時,由本國發(fā)給的一種證明該公民國籍和身份的合法證件。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上海外省居民護照在哪個機構辦理,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上海外省居民護照在哪個機構辦理
辦理地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浦東新區(qū)民生路1500號)、自貿(mào)區(qū)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隊、各分局出入境管理辦公室接收申請。
拓展內(nèi)容:
一、上海外省居民護照辦理流程
1、在出入境部門的社會服務照相點采集出入境證件電子照(一年內(nèi)已采集或僅辦理單獨簽注的可免);
2、提交填寫完整并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自助填表機打印的申請表已印有照片的無需再貼);
3、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或有效的臨時居民身份證);
4、未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須交驗本人有效的身份證或戶口簿、本人的《出生醫(yī)學證明》或監(jiān)護關系公證書以及監(jiān)護人的居民身份證;
5、未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應當由監(jiān)護人陪同申請。監(jiān)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還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監(jiān)護人的委托書。
二、上海外省居民護照辦理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號)
第四條: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fā)。
第五條: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yè)、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第十條:護照持有人所持護照的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時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護照簽發(fā)機關申請護照變更加注。
第十一條:護照持有人申請換發(fā)或者補發(fā)普通護照在國內(nèi)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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