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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

        時間:2023-06-14 09:28:57 合同 我要投稿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15篇)

          現(xiàn)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15篇)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1

          賣 方:

          合同號碼:

          買 方: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guī)格

          (2)數(shù)量

          (3)單價

          (4)總值

          包裝及嘜頭

          包裝:小捆70-120千克及

          賣方有權在3%以上述價格內(nèi)包括給買方傭金%/或大捆500-1000千克內(nèi)多裝或少裝

          按f.o.b.計算

          (5)裝運期限: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險:

          由賣方按發(fā)票金額110%投保

          (9)付款條件:

          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jù)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 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十五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jù):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fā)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shù)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和數(shù)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

          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fā)現(xiàn)貨物品質及/或數(shù)量/重量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內(nèi)提出,數(shù)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nèi)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nèi)答復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nèi)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14)仲裁:

          凡因執(zhí)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fā)生的一切爭執(zhí),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xié)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xié)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jù)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15)備注:

          賣方: (蓋章)

          買方: (蓋章)

          代表人: (簽字)

          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訂立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2

          采購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地址:

          電話:

          傳真:

          供貨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地址: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jīng)充分協(xié)商一致,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并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乙方向甲方供應以下產(chǎn)品:

          1、商品名稱:

          2、單價:

          3、商品數(shù)量:

          4、單品總額:

          5、總金額:

          第二條、裝運期限:每月交貨數(shù)量必須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裝運。

          第三條、裝運口岸:

          第四條、目的口岸:

          第五條、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于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shù)量的通知后,應于裝運前 天通過 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規(guī)定的單據(jù)在開證行付款。

          第六條、單據(jù):各項單據(jù)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核查對:

          1、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mào)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

          2、發(fā)票:注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注明分批號。

          3、裝箱單及/或重量單:注明合同號及嘜頭,并逐件列明毛重、凈重和貨號。

          4、制造工廠的品質及數(shù)量/重量證明書。品質證明書內(nèi)應列入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按貨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他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shù)量/重量證明書應按貨號列明重量。

          5、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

          第七條、裝運條件:

          1、離岸價條款:

          (1)裝運本合同貨物的船只,由買方或賣方運輸代理人 租船公司租訂艙位。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裝到船面為止。

          (2)賣方必須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期限 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shù)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并同時通知買方在裝貨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為賣方同意在合同規(guī)定期內(nèi)任何日期交貨,并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

          (3)買方應在船只受載期 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shù)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lián)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時,買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4)買方所租船只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后,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nèi)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后第 天起發(fā)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只到達裝運口岸后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并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jù)核實支付。

          2、成本加運費價條款:

          賣方負責將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班輪到達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只裝運。載貨船只在駛抵本合同規(guī)定的口岸前不得? 或 附近地區(qū)。

          第八條、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后,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shù)、毛重、發(fā)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九條、保險: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規(guī)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第十條、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 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fā)現(xiàn)貨物的品質及/或數(shù)量/重量與合同或發(fā)票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后 天內(nèi),根據(jù) 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買方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nèi)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并以掛號函向買方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一個月以上時,買方有權撤消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為不可抗力。

          第十二條、延期交貨及罰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買方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jīng)買方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買方可同意給予賣方 天的優(yōu)惠期。罰款率為每 天按貨款總額的 %。不足 天者按 天計算。罰款自第 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額的 %。

          第十三條、仲裁:一切因執(zhí)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zhí),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xié)商解決。如經(jīng)協(xié)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四條、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國 市用 文簽署,正本一式 份,買賣雙方各持 份。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3

          合同號碼:

          日 期:

          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和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買方)雙方經(jīng)過友好協(xié)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商品品名:勝利原油

          二、數(shù) 量:噸

         。〒Q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進行)

          三、規(guī) 格: 指 標 項 目 試 驗 方 法

         、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價 格: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86 oil25j號合同,同一交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交 貨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噸

          第2季度 噸

          第3季度 噸

          第4季度 噸

          上述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買方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裝船口岸:中國青島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國港口。

          八、付款條件:買方應于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shù)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guī)定的各項單據(jù),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nèi)), 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 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shù)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單 據(jù):①賣方在貨物啟運后,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jù)作為議付貨款的依據(jù):

          a)發(fā)票四份;

          b)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

          c)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鑒定證書及產(chǎn)地證明書各一份。

         、谫u方須將上述單據(jù)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指定的收貨人。其余單據(jù)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十、附注: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guī)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xié)商后決定的條款履行。

         、诒竞贤膱(zhí)行由商事株式會社開立信用證。

         、郾竞贤椣碌臄(shù)量雙方應努力執(zhí)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

         、鼙竞贤谝徊糠忠灾腥諆蓢淖謺驼疽皇絻煞,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為證。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買 方:

          地址:地 址: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4

          合同號碼:

          日 期:

          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和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買方)雙方經(jīng)過友好協(xié)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商品品名:勝利原油

          二、數(shù) 量:噸

         。〒Q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進行)

          三、規(guī) 格: 指 標 項 目 試 驗 方 法

         、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價 格: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86xoil25j號合同,同一交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交 貨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噸

          第2季度 噸

          第3季度 噸

          第4季度 噸

          上述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買方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裝船口岸:中國青島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國港口。

          八、付款條件:買方應于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shù)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guī)定的各項單據(jù),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nèi)), 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 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shù)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單 據(jù):①賣方在貨物啟運后,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jù)作為議付貨款的依據(jù):

          a)發(fā)票四份;

          b)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

          c)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鑒定證書及產(chǎn)地證明書各一份。

         、谫u方須將上述單據(jù)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指定的收貨人。其余單據(jù)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十、附注: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guī)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xié)商后決定的條款履行。

         、诒竞贤膱(zhí)行由商事株式會社開立信用證。

         、郾竞贤椣碌臄(shù)量雙方應努力執(zhí)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

         、鼙竞贤谝徊糠忠灾腥諆蓢淖謺驼疽皇絻煞荩I賣雙方各持一份為證。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

          地址:北京西郊二里溝

          買 方:

          地 址: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5

          甲方(買方):

          住所:

          聯(lián)系電話:

          風險提示:

          簽訂前對合作對象的審查,有助于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在供貨及付款條件上采取相應的對策,避免風險的發(fā)生。

          注意,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況,保留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了解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時,當出現(xiàn)糾紛的時候,有利于我方的訴訟和法院的執(zhí)行。

          乙方(賣方):

          住所:

          聯(lián)系電話: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jīng)充分協(xié)商一致,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并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買賣標的

          1、名稱:

          2、品種:

          3、規(guī)格:

          4、價格:

          第二條、質量和數(shù)量的保證

          賣方保證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和質量的各項指標,質量保證有效期為貨物到目的港后的 個月。

          第三條、生產(chǎn)國別和制造廠商

          1、生產(chǎn)國:

          2、制造廠商:

          第四條、包裝

          應當能達到防壓壞、防潮的基本要求,或符合甲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五條、裝運通知

          賣方在裝貨結束后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shù)量、發(fā)票價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買方。由于賣方未能及時通知造成買方不能及時買保險,則一切損失均由賣方負責。

          第六條、付款條件

          風險提示:

          應就對賬方式、確認形式,以及付款時間、開具發(fā)票等事項進行約定,以防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產(chǎn)生分歧,甚至訴訟糾紛。

          作為供方,應特別注意在銷售合同中對需方貨款支付時間、金額(應明確是否為含稅價)進行明確約定。建議在合同中約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額預付款或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供方才予以發(fā)貨,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貨款全款后發(fā)貨。

          買方在收到賣方關于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shù)量的通知后,應于裝運前 天通過 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規(guī)定的.單據(jù)在開證行付款。

          第七條、單據(jù)

          1、各項單據(jù)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核查對。

          2、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mào)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已付”字樣)。

          3、發(fā)票:注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注明分批號。

          4、裝箱單及重量單:注明合同號及嘜頭,并逐件列明毛重、凈重和貨號。

          5、制造工廠的品質及數(shù)量、重量證明書。品質證明書內(nèi)應列入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按貨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他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shù)量、重量證明書應按貨號列明重量。

          6、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

          7、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航行證明書(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需要此項證明書。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則不需此項證明書)。

          第八條、保險

          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規(guī)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第九條、檢驗和索賠

          風險提示:

          應對送貨、簽收、驗收事項進行約定,特別是在發(fā)貨人或收貨人為一方當事人指定的第三人時,一定注意留存發(fā)貨單、簽收單等交易憑證并備注,以防另一方在結算、支付貨款、發(fā)生質量問題時不承認存在前述交易。

          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應在銷售合同中對需方進行產(chǎn)品檢驗的時間進行限制規(guī)定,即在限定時間內(nèi)如需方未提出質量問題,則視為檢驗合格。同時,在機械設備的銷售中,同時建議約定需方在質量檢驗(驗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產(chǎn)品,否則,視為驗收合格,供方對此后的質量問題不再承擔責任。

          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 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fā)現(xiàn)貨物的品質或數(shù)量、重量與合同或發(fā)票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后 天內(nèi),根據(jù) 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買方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

          第十條、不可抗力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nèi)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并以掛號函向買方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 個月以上時,買方有權撤消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為不可抗力。

          第十一條、延期交貨及罰款

          風險提示:

          作為供方,應在合同中明確需方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同時還應根據(jù)供貨情況對需方貨款的支付進程、期限等進行必要的控制,如發(fā)生需方貨款遲延支付、差額支付等情況,應視情況追究其違約責任,減低風險。

          另外,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應過高亦不宜過低,過高可能會有被仲裁機構或法院變更的風險,過低則不利于約束買受人。因此,建議交由專業(yè)律師協(xié)助處理。

          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買方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jīng)買方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買方可同意給予賣方 天的優(yōu)惠期。罰款率為每 天按貨款總額的 %。不足 天者按 天計算。罰款自第 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額的 %。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

          一切因執(zhí)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zhí),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xié)商解決。如經(jīng)協(xié)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三條、本合同于20 年12月 日于 國 市用 文簽署,正本一式 份,買賣雙方各持 份。

          風險提示:

          對于一些常年合作的供銷企業(yè),每次供貨都簽訂合同是件很繁瑣的事情。雙方可以簽訂一份常年銷售合同,以消除前述煩惱。

          但是,即使簽訂了常年銷售合同,考慮到每次購銷的產(chǎn)品規(guī)格、價格、數(shù)量均不相同,每次交易的具體事項是以經(jīng)雙方簽字確認的訂單為準,因此,應特別注意留存交易憑證及貨款結算憑證并妥善保管。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20 年12月 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20 年12月 日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6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本進出口代理合同由上述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訂立。

          鑒于:

          1、甲方?jīng)Q定獨家發(fā)起,采取社會募集的方式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并將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乙方為經(jīng)甲方批準設立的股份公司籌委會。在股份公司籌建期間,由乙方代表股份公司辦理與股份公司設立、股票發(fā)行與上市有關的一切事宜。

          3、甲方有權在核定的經(jīng)營范圍內(nèi)代理其集團成員的進出口業(yè)務。

          4、股份公司成立后,將成為集團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在進出口方面的業(yè)務將由甲方代理。

          5、甲、乙雙方同意,自股份公司依法設立之日,本合同所規(guī)定的乙方所享有及承擔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均自動轉由股份公司享有和承擔,本合同的乙方即為股份公司。

          甲、乙雙方根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本著“平等、自愿、互利有償”的原則,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代理權限:

          1、甲方確認,甲方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具備代理乙方進出口業(yè)務的權利。

          2、甲方同意在其進出口權限許可范圍內(nèi),代理乙方辦理生產(chǎn)經(jīng)營中所需之進出口{業(yè)務,以便乙方進口維持其生產(chǎn)所必需的物品,并根據(jù)具體情況安排出口。

          第二條代理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協(xié)助股份公司辦理進出口批文。負責對外談判,代表股份公司對外簽約。負責對i外執(zhí)行合同,包括對外開證、結算、結匯、對外索賠等,并隨時向股份公司通報情況。負責提供外方及國內(nèi)有關部門的資料、單據(jù)以便股份公司及時做財務處理。

          2、股份公司的權利、義務:

          負責進出口項目的全部技術問題,包括設備、原材料的選型、驗收。負責簽署技l術附件。協(xié)助甲方對外進行談判,在價格、運輸、保險、索賠等方面提出參考意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進行收付款、驗收等工作。負責進出口貨物的境內(nèi)運輸、保險等事宜。除按照進出口合同規(guī)定,及時進行收付款外,還需及時支付報關、商檢代理費等費用。

          第三條代理費用:

          本著對內(nèi)優(yōu)惠的原則,在外經(jīng)貿(mào)部規(guī)定標準的基礎上,下調百分之 至百分之 。

          第四條特惠條件:

          除代理費優(yōu)惠外,甲方將利用自身在銀行的信譽,為股份公司提供資信擔保,減少股份公司抵押款的數(shù)額,減少利息支出,加快資金周轉。

          第五條期限:

          本合同規(guī)定之進出口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至乙方獲得獨立之進出口權之日即告終止。

          第六條代理事項:

          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甲方需負責辦理一切有關乙方進出口所必需的.報關、清關手續(xù)癡及文件,并盡量協(xié)助乙方取得有關的進出口批文。

          第七條違約責任:

          1、違反本合同約定,或無故終止合同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2、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若無不可抗拒因素發(fā)生,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終止合同,終止合同方視為違約。

          3、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略)

          第八條保密責任:

          任何一方對因進出口代理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yè)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或經(jīng)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條合同終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終止本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正式書面并電話通知對方,雙方應在結清所有費用及承擔相應責任后本合同才能終止。

          2、合同終止后,合同雙方仍應承擔原合同內(nèi)所規(guī)定之雙方應履行而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義務與責任。

          第十條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jù)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合同,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之日起三日內(nèi),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fā)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的方式予以解決。

          如果雙方通過友好協(xié)商不能解決爭議,則可通過提起訴訟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三條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x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

          日期:

          日期: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7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甲方出售,乙方購進貨物: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guī)格、包裝:

          第二條貨物數(shù)量:

          第三條貨物單價:

          第四條買賣貨物總值:

          第五條貨物裝運期限:

          第六條貨物裝運口岸:

          第七條目的口岸:

          第八條貨物保險:由甲方按發(fā)票金額%投保。

          第九條付款條件:乙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甲方為受益的人,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jù)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天在中國到期。

          第十條單據(jù):甲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fā)票,裝箱單/重量單。

          第十一條裝運條件:

         、佥d運船只由甲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诩追接谪浳镅b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shù)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乙方。

          第十二條品質和數(shù)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乙方如發(fā)現(xiàn)貨物品質及/或數(shù)量/重量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附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乙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甲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nèi)提出,()數(shù)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nèi)提出。甲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nèi)答復乙方。

          第十三條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是甲方不能在本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nèi)交貨或者不能交貨的,甲方不負責任。但甲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乙方。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以掛號函向乙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仲裁:凡因執(zhí)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fā)生的一切爭執(zhí),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xié)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xié)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jù)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約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五條備注:

          甲方(蓋章):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8

          合同編號:

          訂單號:

          買方:

          賣方:

          買賣雙方簽訂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條款進行交易:

          (1)品名及規(guī)格

          (2)數(shù)量

          (3)單價

          (4)金額 ,合計 ,允許溢短裝 %

          (5)包裝: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裝船標記:

          (9)裝運期限:收到可以轉船及分批裝運之信用證 天內(nèi)裝出。

          (10)付款條件:開給我方100%保兌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證,并須注明可在裝運日期后15天內(nèi)議付有效。

          (11)保險:按發(fā)票110%保全險及戰(zhàn)爭險。由客戶自理。

          (12)買方須于 年 月 日前開出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售方有權:不經(jīng)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買方對本約未執(zhí)行的全部或 一部,或對因此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3)單據(jù):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fā)票、中國商品檢驗局或工廠出具的品質證明、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shù)量/重量簽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4)凡以cif條件成交的業(yè)務,保額為發(fā)票價值的110%,投保險別以本售貨合同中所開列的為限,買方如要求增加保額或保險范圍,應于裝船前經(jīng)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由買方負責。

          (15)質量、數(shù)量索賠:如交貨質量不符,買方須于貨物到達目的港30日內(nèi)提出索賠;數(shù)量索賠須于貨物到達目的港15日內(nèi)提出。對由于保險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轉運單位或郵政部門造成的`損失賣方不承擔責任。

          (16)本合同內(nèi)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約或延遲交貨,售方概不負責。

          (17)仲裁:凡因執(zhí)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fā)生的一切爭執(zhí),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xié)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xié)議時,則在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進行。

          (18)買方在開給售方的信用證上請?zhí)钭⒈敬_認書號碼。

          (19)其它條款:

          賣方(簽章):

          買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9

          合同號碼:

          日 期:

          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和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買方)雙方經(jīng)過友好協(xié)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商品品名:勝利原油

          二、數(shù) 量:噸

         。〒Q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進行)

          三、規(guī) 格: 指 標 項 目 試 驗 方 法

         、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價 格: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86xoil25j號合同,同一交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交 貨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噸

          第2季度 噸

          第3季度 噸

          第4季度 噸

          上述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買方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裝船口岸:中國青島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國港口。

          八、付款條件:買方應于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shù)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guī)定的各項單據(jù),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nèi)), 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 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shù)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單 據(jù):①賣方在貨物啟運后,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jù)作為議付貨款的依據(jù):

          a)發(fā)票四份;

          b)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

          c)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鑒定證書及產(chǎn)地證明書各一份。

         、谫u方須將上述單據(jù)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指定的收貨人。其余單據(jù)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十、附注: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guī)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xié)商后決定的條款履行。

         、诒竞贤膱(zhí)行由商事株式會社開立信用證。

         、郾竞贤椣碌臄(shù)量雙方應努力執(zhí)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兩國文字書就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為證。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 買 方:

          地址:北京西郊二里溝 地 址: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10

          甲方: 公司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乙方: 公司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 (以下簡稱賣方),根據(jù)下列條款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列貨物,于 年 月 日簽訂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貨物名稱及規(guī)格

          第二條質量和數(shù)量的保證

          賣方保證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和質量的各項指標,質量保證有效期為貨物到目的港后的 個月。

          第三條單位及數(shù)量

          單位: 數(shù)量:

          第四條生產(chǎn)國別和制造廠商

          第五條包裝

          第六條單價及總值

          第七條付款條件

          1.離岸價條款

          a.按合同規(guī)定賣方應在裝運之前30天用電報(或函件)通知買方合同號碼、品名、數(shù)量、價值、箱號、毛重、尺寸及何時可在發(fā)運港口交貨,以便買方訂艙。

          b.若貨物系由郵寄(或空運),賣方應在發(fā)運前30天,按照第8條規(guī)定,用電報(或信件)通知買方大約的發(fā)貨期、合同號碼、貨物名稱、價格等。賣方在發(fā)貨后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價格及發(fā)貨日期通知買方,以便于買方及時購買保險。

          第八條裝運口岸

          裝運通知:賣方在裝貨結束后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shù)量、發(fā)票價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買方。由于賣方未能及時通知造成買方不能及時買保險,則一切損失均由賣方負責。

          第九條裝運條件

          1.海運:全套潔凈已裝船提單,作成空白抬頭,由發(fā)貨人空白背書注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并通知目的港的 公司。

          2.航空郵包: 提供一份空運單,注明"運費到付"/"運費已付",交付買方。

          寄一份航空郵包收據(jù)給買方。

          3.發(fā)票5份,注明合同號碼和裝運嘜頭(若超過一個裝運嘜頭,發(fā)票應分開,細節(jié)應根據(jù)合同辦理)。

          4.由制造廠開出一式兩份的裝箱單。

          5.由制造廠開出的數(shù)量和質量證書一份。

          6.在裝運之后,立即通過電報/或信件將有關裝運之細節(jié)通知買方。此外,賣方在裝船后的10天內(nèi),要用空郵另寄兩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給收貨人,另一份直接寄給目的'口岸 公司。

          第十條目的港及收貨人

          第十一條裝運期限

          收到不可撤銷信用證 天。

          第十二條裝運嘜頭

          賣方應在每個箱上清楚地刷上箱號、毛重、凈重、體積及"防潮"、"小心搬動"、"此邊朝上"及裝運嘜頭等字樣。

          第十三條保險

          □裝運后由買方自理。

          □由賣方投保

          第十四條交貨條件

          第十五條索賠

          在貨物到達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內(nèi),若發(fā)現(xiàn)商品的質量、規(guī)格或數(shù)量不符合合同之規(guī)定,則買方憑 檢驗局頒發(fā)的檢驗證書有權提出更換質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賠償,且所有的費用(如檢驗費、保險費及裝卸貨費等)均由賣方負擔。但所提的索賠屬于保險公司或承運方的責任,則賣方不負責任。貨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個月內(nèi),在使用過程中若由于質劣而出現(xiàn)損壞,買方應通過書面立即通知賣方并憑 檢驗局所頒發(fā)之檢驗證書為依據(jù),提出索賠要求。根據(jù)買方的要求,賣方應負責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時,買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費用由賣方負責,若賣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個月內(nèi)未能答復買方,則便視為賣方已接受要求。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內(nèi)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裝運過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裝運或無法交貨,則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應將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買方,且在其后的14天內(nèi)航空郵寄一份由政府簽發(fā)的事故證書給買方,作為證據(jù)。賣方仍應負責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貨,若事故持續(xù)超過10個星期,則買方有權取消合同。

          第十七條延遲交貨和罰款

          本合同內(nèi)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延遲交貨,且賣方同意罰款,則買方應同意其延遲交貨,但本合同第16條規(guī)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遲交貨則不罰款,所罰的款項經(jīng)協(xié)商可由付款銀行從付款中扣除。罰款不應超過延遲交貨的貨物總值之5%,罰款率每7天為0.5%,不足7天的天數(shù)按7天算。若賣方超過本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時間10個星期仍然不能交貨,則買方有權取消本合同。盡管合同已取消,賣方仍然應毫不延遲地支付上述罰款給買方。

          第十八條仲裁

          凡因執(zhí)行本協(xié)議所發(fā)生的一切爭執(zhí),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能獲得解決,則提交 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會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本合同由雙方簽署后生效,中英文正本各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為據(jù),兩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買方:

          賣方: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11

          合同編號:

          年 月 日

          (售方)為一方,與 (購方)為另一方,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合同對象

          依據(jù) 年 月 日雙方簽訂的關于合作的協(xié)議,在售方國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售出,購方購入貨物。其數(shù)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 號附件辦理,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總金額為: 。

          第二條價格

          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價格以 計算,此項價格系賣方國國境車上交貨,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費在內(nèi)。

          第三條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 國家標準,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規(guī)定的技術條件;憑樣交貨的商品品質應符合雙方確認的樣品。

          商品質量應以售方國國家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第四條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發(fā)貨。在征得購方同意的情況下,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妥的數(shù)量和金額提前交貨。

          第五條標記

          每個貨箱均應用防水顏料在箱體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 兩種文字書寫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凈重。

          第六條支付

          本合同所供應的貨物之價款,由購方按照 銀行和 銀行關于邊境貿(mào)易支付協(xié)議書所規(guī)定的`辦法及 年 月 日“ 共同條件”以 憑下列單據(jù)向售方支付:

          1.帳單 份;

          2.蓋有售方國發(fā)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副本 份;

          3.明細單 份;

          4.品質證明書 份。

          第七條保證和索賠

          賣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個月內(nèi)保證商品質量,但不超過供貨之日起18個月。

          對貨物品質的異議應在發(fā)現(xiàn)缺陷后3個月內(nèi)提出,如在保證期發(fā)現(xiàn)缺陷,提賠日期不能遲于保證期結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證期內(nèi)出現(xiàn)缺陷,供貨一方應排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并負擔費用。

          當事人一方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第八條發(fā)貨通知

          售方應在發(fā)貨后10天內(nèi)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chǎn)廠發(fā)運的情況,并注明發(fā)運日期,合同號,發(fā)動機號,件數(shù),毛重和鐵路運單號。

          第九條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chǎn)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盡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可提交被告國對外貿(mào)易仲裁機關審理,中方國家對外貿(mào)易仲裁為 , 方為 。

          第十條不可抗力條款

          雙方任何一方發(fā)生不可抗力情況(如火災、自然災害、戰(zhàn)爭、各種軍事行動、封鎖、禁止進出口或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其他情況),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時,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可相應推遲,在此期間合同義務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xù)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免除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提出補償可能的損失。

          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方應將不可抗力情況發(fā)生和結束及影響合同義務履行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發(fā)生和持續(xù)的時間應以售方或購方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第十一條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均按 年 月 日“ 共同條件”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以中、 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稱:

          地址:

          電報掛號:

          購方名稱:

          地址:

          電報掛號:

          第十三條運輸?shù)刂?/strong>

          發(fā)貨人:

          收貨人:

          發(fā)站:

          到站:

          購方(簽字):

          售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12

          合同號碼:

          日期:

          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和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買方)雙方經(jīng)過友好協(xié)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勝利原油

          二、數(shù)量:噸

         。〒Q算原油重量按gb1884—80方法進行)

          三,規(guī)格:指標項目試驗方法

         、倜芏龋嚎/立方厘米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含硫:重%最高0.9 gb 387—64

          ③含水:重%最高1.0 gb 260—77

          四、價格: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86 oil25j號合同,同一交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交貨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噸

          第2季度噸

          第3季度噸

          第4季度噸

          上述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買方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裝船口岸:

          七、目的口岸: 。

          八、付款條件:買方應于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shù)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guī)定的各項單據(jù),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nèi)),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shù)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單據(jù):①賣方在貨物啟運后,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jù)作為議付貨款的依據(jù):

         。╝)發(fā)票四份;

          (b)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

         。╟)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鑒定證書及產(chǎn)地證明書各一份。

          ②賣方須將上述單據(jù)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指定的收貨人。其余單據(jù)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十、附注: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guī)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xié)商后決定的條款履行。

         、诒竞贤膱(zhí)行由商事株式會社開立信用證。

          ③本合同項下的數(shù)量雙方應努力執(zhí)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

         、鼙竞贤谝徊糠忠灾腥諆蓢淖謺驼疽皇絻煞,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為證。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買方:

          地址:地址:

          電報掛號:電報掛號:

          電傳:電傳:

          第二部分

          一、總則:本部分條款與第一部分條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兩部分。

          二、交貨條件:①貨物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以裝港岸上輸油臂與油輪集輸油管連接點作為分界線,貨物通過該連接點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賣方交貨責任即告終止。

         、谫I方所派油輪,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油輪進港后,應根據(jù)港口當局的規(guī)定把壓艙污水排放在處理池內(nèi),費用由買方負擔。

         、圪I方所派油輪在裝貨港,應遵守當?shù)匦姓斁炙?guī)定的有關油輪作業(yè)安全規(guī)則。

          ④買方所派油輪載重噸不得超過六萬噸,滿載最大吃水不得超過12·5米。油輪長度不得大于230米。如買方所派油輪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時,必須事先征得賣方同意,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港口當局拒絕油輪靠棧橋,或發(fā)生空艙及與此有關的損失均由買方負擔。

         、萦捎谫u方的原因,如在裝貨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賣方負擔。但由于買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買方負擔,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為了確保油輪的安全,裝船移泊費用由買方自理。

         、廾颗b船數(shù)量允許增減5%,由買方選擇。

          三、裝船通知:

         、儋I方應在裝船月15天前電告賣方派船計劃,包括船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shù)量。賣方接到買方派船計劃后,應在五天內(nèi)電復買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預抵裝港日期和裝運數(shù)量。買賣雙方對油輪預抵裝港日期或裝運數(shù)量的意見不一致時,雙方協(xié)商安排一個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裝運數(shù)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輪來接貨。雙方商妥的油輪預抵裝港的日期叫做“確認日期”。

          ②買方應按雙方商妥的“確認日期”派油輪抵達裝港。賣方應及時裝貨。如買賣雙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確認日期”或裝運數(shù)量時,對方根據(jù)儲罐,泊位和供貨或接貨的可能以及油輪安排的可能,應在兩天內(nèi)電復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輪在“確認日期”以前或以后抵達裝港,賣方應做出最大努力盡快裝貨。

         、圪I方在本條①款通知派船計劃時,已列明預抵裝港日期及裝運數(shù)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時,買方應最遲在確認日期十天前將船名電告賣方。

         、茈p方商妥“確認日期”的.油輪,允許買方按同一“確認日期”,同一裝運數(shù)量和裝貨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輪代替。但買方最遲應在“確認日期”前五天將代替油輪的船名等有關情況通知賣方。

         、葙I方在油輪抵達裝港前五天電告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預報船名,船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shù)量,買方應指示船長在油輪抵達裝港前48小時和24小時及6小時向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報告預抵裝港的時間。

         、扪b船完畢后,賣方應在24小時內(nèi)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品名,密度(注明換算溫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貨人,裝運數(shù)量,發(fā)票單價,總值,提單日,離泊時間。

          四、裝貨定額:

          ①油輪抵達裝港后,具備裝貨條件時,船長通過裝港外輪代理公司應在辦公時間內(nèi)以書面或VHF電話向裝港賣方或外輪代理公司提出備裝通知書并同時確認。裝船作業(yè)開始時間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按“確認日期”抵裝港的油輪,以確認備裝通知書六小時后開始起算。但如在確認備裝通知書后不到六小時裝油時,以開裝時間起算。在“確認日期”前一天辦公完畢時間(從5月1日至9月30日:18:00,從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時)前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xù)后,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沒有條件裝油者,則以確認日上午八時起算。在“確認日期”前一天從辦公完畢時間至24:00時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xù)后,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如沒有條件者,則以確認日下午二時起算。在“確認日期”以后抵裝港的油輪,以開裝時間起算。

         、谧云鹚阊b船作業(yè)時間開始,賣方應在36小時內(nèi)將整船貨物裝完,除大風雷雨天氣及港務當局另有規(guī)定外,應日夜連續(xù)裝貨。

         、塾捎谙铝星闆r耗費的時間,均不計算在裝貨作業(yè)時間以內(nèi):

         。ㄒ唬┯捎诖箫L,雷雨等惡劣天氣而不能進行作業(yè)的時間。

         。ǘ└蹌债斁钟捎诎踩虿粶士織蚨诟蹆(nèi)停留的時間及港務當局禁止裝船的時間。

          (三)排放壓艙污水至驗艙完畢的時間。

         、芤圆鹦遁斢凸芫完畢時間作為裝貨作業(yè)的完畢時間。

         、菀虼a頭裝貨設備故障而發(fā)生的滯期費按本部分第五條第①項所規(guī)定的運費率的50%計算。

          五,滯期費:

         、儋u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條②款所規(guī)定的裝貨定額時間裝貨完畢,則賣方應向買方交付滯期費,滯期費應以雙方確認的裝船數(shù)量作為它的船型,每日滯期費應以worldscale所規(guī)定的基數(shù)(以提單日期為準)乘相應的afra運費率計算。

         、谟洼喸谘b貨港口的動態(tài),以裝港外輪代理公司編制的并經(jīng)船長簽字確認的裝貨時間事實記錄為準,賣方應在裝貨后三十天內(nèi)向買方提供裝貨時間事實記錄一份。

          ③買方向賣方提出的滯期費,經(jīng)賣方審核屬實后,應以美元現(xiàn)匯支付。

         、苋绻I方向賣方提出滯期索賠,須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內(nèi)提出。

          六,商品檢驗:

         、僦亓康蔫b定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出具的重量鑒定證書為準。提單數(shù)量應根據(jù)重量鑒定證書填寫。重量鑒定證書及提單所列數(shù)量作為買賣雙方交貨數(shù)量的依據(jù)。

         、谄焚|的檢驗: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按syb20 —59石油產(chǎn)品試樣法取樣,混合后分裝三份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標準樣品。上述三份樣品之中的一份將交給油輪船長。其余二份均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一份供化驗用,一份裝貨后保存六十天。國家商檢局經(jīng)化驗后所出具的品質證書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依據(jù)。

          七、投保油污責任險:

          ①買方所派油輪應加入基于1969年《國際油污民事責任公約(CLC)》第七條的金額保證(P & I CLUB保險)以及TOVALOP協(xié)定。

          ②由買方所派油輪,當在裝港遇事故而發(fā)生油類和油類混合物的污染或有發(fā)生這類污染的可能性時,船東或船長應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損失,或為避免油污損失進一步擴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東或船長不采取上述措施時,賣方在通知船東或船長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進行清除工作和減輕油污可能造成的損失。賣方應隨時將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訴船東或船長,如時間允許,應在采取措施前,將擬采取的措施告訴船東或船長。賣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認為是按船東或船長委托進行的。在這種場合,對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權按實際情況向對方提出異議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則應無權再繼續(xù)進行工作。

          ③賣方或船東船長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與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及TOVALOP協(xié)定的規(guī)定相抵觸。

          八、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交貨時,賣方可以延期交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賣方應向買方提交由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開具的發(fā)生事故情由的證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接貨時,買方可以延期接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買方應向賣方提交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xié)會簽發(fā)的證明文件。

          九、罰款:如買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guī)定以外未按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執(zhí)行,而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執(zhí)行部分總值的1%。如賣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guī)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約交貨而使買方遭受時損失,賣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履行部分總值的1%。

          十、仲裁:因執(zhí)行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簽訂合同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jīng)協(xié)商后尚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訴。仲裁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在中國,在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xié)會根據(jù)該協(xié)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簽訂合同雙方都應執(zhí)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兩國文字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13

          賣方: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買方: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賣方與買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履行,并嚴格信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guī)格、包裝等

          第二條數(shù)量、單價、總值:

          賣方有權在3%以內(nèi)多裝或少裝。

          上述價格內(nèi)包括給買方傭金 %按FOB價格計算。

          第三條裝運期限

          第四條裝運口岸

          第五條目的口岸

          第六條

          保險:由賣方按發(fā)票金額110%投保。

          第七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jù)在 國的 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 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在 國到期。

          第八條

          單據(jù):賣方應向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fā)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第九條

          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shù)量、船只、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fā)生的一切爭執(zhí),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xié)商解決。

          如果不能取得協(xié)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jù)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仲裁。

          賣方: (蓋章)

          代表人:

          買方: (蓋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訂立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14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甲方出售,乙方購進貨物: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guī)格、包裝:

          第二條貨物數(shù)量:

          第三條貨物單價:

          第四條買賣貨物總值:

          第五條貨物裝運期限:

          第六條貨物裝運口岸:

          第七條目的口岸:

          第八條貨物保險:由甲方按發(fā)票金額%投保。

          第九條付款條件:乙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甲方為受益的人,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jù)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天在中國到期。

          第十條單據(jù):甲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fā)票,裝箱單/重量單。

          第十一條裝運條件:

          ①載運船只由甲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诩追接谪浳镅b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shù)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乙方。

          第十二條品質和數(shù)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乙方如發(fā)現(xiàn)貨物品質及/或數(shù)量/重量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附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乙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甲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nèi)提出,()數(shù)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nèi)提出。甲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nèi)答復乙方。

          第十三條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是甲方不能在本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nèi)交貨或者不能交貨的,甲方不負責任。但甲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乙方。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以掛號函向乙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仲裁:凡因執(zhí)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fā)生的一切爭執(zhí),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xié)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xié)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jù)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約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五條備注:

          甲方(蓋章):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15

          合同編號:

          委托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經(jīng)辦人:

          電話:

          傳真:

          受托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經(jīng)辦人: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則,經(jīng)友好協(xié)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事宜,雙方一致同意訂立以下合同條款,以供雙方共同遵照執(zhí)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的進出口貨物的具體明細,由甲方另以書面的方式提供給乙方,并應在貨物裝船前 日、裝飛機前 日、船舶抵港前 日或飛機抵港前 日前將以下材料或信息提供給乙方:

          1、合同;

          2、發(fā)票;

          3、裝箱單;

          4、提單、空運單或其他運輸單證;

          5、提貨單;

          6、貨物的hs編碼;

          7、貿(mào)易性質;

          8、手冊,批件,如進出口許可證,配額證,免稅表,證明等;

          9、報關要求及注意事項;

          10、報關所需的其他資料。

          二、乙方作為甲方的報關代理人,應在甲方的授權范圍內(nèi)進行活動,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乙方在代理權限內(nèi)的任何責任和費用都應由甲方承擔。乙方只對因自身的過失與疏忽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損失負有責任。

          三、甲方需要變更有關報關等事項的,應在報關前提出,并應出具書面的變更通知書。報關后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的,甲方應書面委托乙方協(xié)助辦理。由于變更引起的一切費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必須保證報關貨物不屬于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物品。否則,甲方應對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和費用,并對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五、甲方應保證申報的內(nèi)容均真實、準確、無欺詐,且與報關單上的內(nèi)容一致。如委托的內(nèi)容與報關單有出入,以報關單為準,甲方應承擔由于委托內(nèi)容與報關單不一致而產(chǎn)生的一切責任,并對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六、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報關行為進行監(jiān)督,有權要求乙方對于報關進展情況及時匯報。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報告貨物的報關、報檢及報驗等信息。

          七、對于進口貨物,甲方是進口貨物的海關關稅、海關監(jiān)管手續(xù)費。代征增值稅的義務繳納人。如甲方書面委托乙方代付,甲方應在乙方報關前根據(jù)乙方估算的'數(shù)額將上述款項匯至乙方帳戶,以便乙方代甲方在納稅期限內(nèi)向海關繳納。否則,乙方無義務為甲方墊付前述費用。

          八、甲方如對海關開征的稅額款有異議,應按《海關法》的規(guī)定辦理,先繳納后申請減免,手續(xù)費自負。乙方應積極協(xié)助甲方辦理退稅手續(xù),手續(xù)費由甲方承擔。

          九、乙方應收取的具體每票業(yè)務的報關、報檢和報驗等費用標準和結算方式,詳見《報價及結算單》,《報價及結算單》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秷髢r及結算單》中的內(nèi)容甲、乙雙方可根據(jù)情況進行變更,變更經(jīng)雙方書面確認后方可生效。變更生效前所發(fā)生的業(yè)務,仍按原《報價及結算單》的標準執(zhí)行。若單票業(yè)務的委托書中的費用標準與《報價及結算單》不一致的,按該票委托書中的標準處理本票業(yè)務。對于《報價及結算單》和委托書中均沒有約定的乙方應收費項目,雙方另行協(xié)商處理。

          十、甲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若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的,如第三方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付款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對于甲方委托乙方代付海關關稅、海關監(jiān)管手續(xù)費、代征增值稅的業(yè)務,甲方應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內(nèi)將該稅費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最后據(jù)實結算,多退少補。其他費用如報關滯報金、船公司、航空公司及貨代調單費等按實際發(fā)生額收取,甲、乙雙方另行結算。

          十二、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jù)或貨物,由此產(chǎn)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十三、由于海關、衛(wèi)生檢疫、動植檢部門的審核、查驗等原因造成乙方報關、報檢、報驗等延誤的,所產(chǎn)生的疏港費、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及其他額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十四、由于海關的原因致使貨物被扣押或者報關滯后的,乙方應積極協(xié)助甲方同海關進行交涉,由此產(chǎn)生的損失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十五、如因甲乙雙方的過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給雙方造成了實際損失,應根據(jù)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責任。

          十六、由于地震、臺風、水災、戰(zhàn)爭、政府政策的改變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fā)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貨物被扣、不能報關或者報關滯后,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通知對方,并應在 日內(nèi),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有效證明文件。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七、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雙方首先就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會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十八、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九、本合同經(jīng)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一年。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甲、乙雙方如無異議,則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滿前提出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二十、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nèi)容經(jīng)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代表: (簽字)

          代表: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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