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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合同

        時間:2023-12-24 08:07:35 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的工程合同3篇(薦)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實用的工程合同3篇(薦)

        工程合同 篇1

          1、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xù)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發(fā)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xù)的工程,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發(fā)包人取得相應審批手續(xù)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發(fā)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即“掛靠”)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解釋》規(guī)定的“掛靠”行為:

          (1)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yè)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yè)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通過名義上的聯(lián)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

          3、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

          《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認定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原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新規(guī)定的,適用其新規(guī)定。

          4、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1)勞務作業(yè)承包人取得相應的勞務分包企業(yè)資質等級標準;

          (2)分包作業(yè)的范圍是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yè)(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金、架線);

          (3)承包方式為提供勞務及小型機具和輔料。

          合同約定勞務作業(yè)承包人負責與工程有關的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內容的,不屬于勞務分包。

          5、如何認定建筑企業(yè)的內部承包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屬的分支機構或在冊的項目經理等企業(yè)職工個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權利義務的,屬于企業(yè)內部承包行為;發(fā)包人以內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資質為由主張施工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6、小型建筑工程及農民低層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人簽訂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兩層以下(含兩層)農民住宅,或者進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當事人僅以施工人缺乏相應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對于當事人確實違反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承攬工程的,可以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前述合同對質量標準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予以確定。當事人有其他爭議的,原則上可以參照本解答的相關內容處理。

          7、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xié)議,一方要求重新結算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xié)議,一方在訴訟中要求重新結算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xié)議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或撤銷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確認結算協(xié)議無效的,不予支持。

          8、承包人項目經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施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的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在結算報告、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加蓋項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發(fā)包人供材等行為,原則上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行為,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約定或承包人有證據(jù)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9、當事人工作人員簽證確認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權對工程量和價款洽商變更等材料進行簽證確認的具體人員有明確約定的,依照其約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相對方有理由相信該簽證人員有代理權的除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工作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是其職務行為的,對該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該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簽證人員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10、工程監(jiān)理人員在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的效力如何認定?

          工程監(jiān)理人員在監(jiān)理過程中簽字確認的簽證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質量等事實的,原則上對發(fā)包人具有約束力,涉及工程價款洽商變更等經濟決策的,原則上對發(fā)包人不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對監(jiān)理人員的授權另有約定的除外。

          11、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以工程發(fā)生設計變更為由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工程發(fā)生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實際工程量增減,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應當嚴格掌握,合同對工程價款調整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標準對工程量增減部分予以單獨結算,無法參照約定標準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

          主張工程價款調整的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施工的具體范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shù)量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12、固定價合同履行過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發(fā)生重大變化,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發(fā)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范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依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該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可在市場風險范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確定。

          因一方當事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或建筑材料供應時間延誤的,在此期間的建材差價部分工程款,由過錯方予以承擔。

          13、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發(fā)包人支付工程款,經審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鑒定機構在相應同一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shù),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shù)確定發(fā)包人應付的工程款。

          當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爭議的,應當根據(jù)雙方在撤場交接時簽訂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以及監(jiān)理材料、后續(xù)施工資料等文件予以確定;不能確定的,應根據(jù)工程撤場時未能辦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14、承包人依據(jù)《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但未明確約定逾期不答復即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依據(jù)《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此未作明確約定,承包人僅以原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第33.3條的約定為依據(jù),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15、“黑白合同”中如何結算工程價款?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或者未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但依法經過招標投標程序并進行了備案,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jù)。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是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實際也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當事人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shù)亟ㄔO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備案的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jù)。

          備案的中標合同與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被認定為無效的,可以參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16、“黑白合同”中如何認定實質性內容變更?

          招投標雙方在同一工程范圍下另行簽訂的變更工程價款、計價方式、施工工期、質量標準等中標結果的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實質性內容變更。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方捐款等承諾,亦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備案的中標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工程因設計變更、規(guī)劃調整等客觀原因導致工程量增減、質量標準或施工工期發(fā)生變化,當事人簽訂補充協(xié)議、會談紀要等書面文件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的,屬于正常的合同變更,應以上述文件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jù)。

          17、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任何一方依據(jù)《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折價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要求發(fā)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應予支持。發(fā)包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價補償款中所含利潤的,不予支持。

          18、《解釋》中"實際施工人"的范圍如何確定?

          《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違法的專業(yè)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yè)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轉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施工人(掛靠施工人);建設工程經數(shù)次轉包的,實際施工人應當是最終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業(yè)、個人合伙、包工頭等民事主體。法院應當嚴格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標準,不得隨意擴大《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范圍。對于不屬于前述范圍的當事人依據(jù)該規(guī)定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資或勞務報酬的,按照工資支付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快速處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相關案件的意見》妥善處理。

          19、違法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的實際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發(fā)包人的責任如何承擔?

          實際施工人以違法分包人、轉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職權追加發(fā)包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應當追加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發(fā)包人在其欠付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發(fā)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為由提出抗辯的,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20、不具有資質的掛靠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掛靠人又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施工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被掛靠人),并以該企業(yè)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掛靠人怠于主張工程款債權的,掛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發(fā)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則上應當追加被掛靠人為訴訟當事人,發(fā)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因履行施工合同產生的債務,被掛靠人與掛靠施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掛靠人承攬工程后,以被掛靠人名義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處理。

          21、發(fā)包人主張將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處理?

          承包人依據(j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發(fā)包人支付工程款,發(fā)包人主張將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生效判決、仲裁裁決予以確認或發(fā)包人有證據(jù)證明其有正當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工程合同 篇2

          供方:(以下簡稱甲方)

          需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完成工程施工,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遵守需方與業(yè)主簽訂的(稱主合同)的前提下簽署本合同,以備雙方共同遵守。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shù)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shù)量

          一、本單價為材料送到工地的到場價格,包括:運費及裝卸費。本單價為固定價格,無論市場價格如何變化,國家政策如何調整,本單價均不做調整。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所提供的產品必須滿足各種產品現(xiàn)行國

          三、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供方必須滿足需方對產品質量的要求。材料質量保證期為:按各種產品質量保證期執(zhí)行(自材料最終驗收之日起計算)。

          四、交(提)貨地點、方式:供方負責運至需方工地所指定地點,供方負責及時卸貨。

          五、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供方提供1、汽車2、火車3、船舶運輸,運雜費用由需方承擔。運輸過程中要按國家標準包裝、覆蓋,做到無拋灑、無遺漏,不污染環(huán)境。

          六、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

          七、計量方式(結算依據(jù)):以運至需方工地,需方實際驗收合格的數(shù)量為準,需方提供計量方式:

          1、檢斤(過磅)

          2、檢尺。

          八、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供方提供的包裝標準為:包裝標準要符合國家標準。費用由供方承擔。供方對包裝物不進行回收。

          九、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貨到需方工地后,需方按行業(yè)標準進行驗收,供方須隨貨提供產品出廠材質單等技術資料原件加蓋紅章)。需方在貨到工地后1日內驗收完畢,如有質量異議須在貨到3日內向供方提出。

          十、安全防護:供方應對送貨人員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品,產品應是有生產許可證的廠家、并且符合國家安全防護標準要求。

          十一、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shù)量及供應辦法:無

          十二、結算方式及期限:無預付款(特殊情況下需支付預付款時,預付款比例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需方按月(每月 日)結算貨款,每次結算后 日(或月)內支付供方貨款的80%,余下的20%的貨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缺陷責任期完無質量問題時,需方無息支付給供方。結算時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授權委托人到場(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留需方財務),每次結算供方應提供相應的正式發(fā)票。

          十三、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四、雙方責任:

          (一)、需方責任

          1、按需方指定時間交貨的,需方提前3天通知供方具體的供貨時間、規(guī)格、數(shù)量(或施工計劃安排)等信息,以便供方提前作好供貨準備。

          2、需方負責提供材料存放場地,派專人指揮供方送貨車輛。供方駕駛員須服從供方收料人員的指揮,把貨物卸到指定地點。

          3、如果需要需方可到供方廠內進行實地考查,供方應提供方便條件并給予配合。

          (二)、供方責任

          1、供方負責供應滿足業(yè)主、監(jiān)理和需方試驗室檢驗合格的材料,需方對材料質量有監(jiān)督權。

          2、供方所供應材料如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且已經卸料的,供方要及時負責清理出場,所發(fā)生的費用由供方自行承擔。

          3、供方供應量不能滿足需方或材料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時,需方有權終止合同執(zhí)行并另選合格供貨商。

          十五、違約責任:

          1、供方如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不能提供需方所訂購的產品(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根據(jù)影響施工的程度,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全部由供方承擔。

          2、經證實因供方產品質量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供方承擔。

          3、因需方計劃不及時而影響供方的供貨,所造成的損失由需方自行承擔。

          十六、不可抗力:供需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十七、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本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雙方可向工程當?shù)刂俨梦瘑T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是最終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十八、其他約定事宜:

          1、需方若因業(yè)主原因發(fā)生設計變更,需對本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時,則供方應無條件服從。雙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合同變更或解除,需雙方同意且以書面形式確定,若一方不同意,原合同繼續(xù)有效。

          2、監(jiān)理、業(yè)主對供方提供材料同樣有權檢驗,提出的合理要求,供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3、供需雙方均為獨立核算單位,雙方與第三方的單位、集體、個人發(fā)生的任何經濟往來均不牽扯另一方。

          4、由于供方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的安全事故,供方負全部責任,需方不承擔任何連帶影響。

          十九、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執(zhí)貳份,需方執(zhí)貳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結清帳款后自行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3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雙方就項目結算(預算)的審核(編制),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協(xié)議書。

          委托項目:

          委托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受托業(yè)務范圍、內容:所有項目內的結算審核

          第一條受托人依委托人的委托,對項目的結算(預算)進行審核(編制)。

          第二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權限與具體要求:公平、公正。

          第三條委托期限自20xx年7月17日至20xx年月日止。

          第四條委托人的責任和義務:

          1、提供預算編制或者施工結算審計審核所需的`全部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2、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需要外出調查、取證的,費用由委托方負責;

          3、因委托方原因影響審計審核(預算)工作時間的,受托方不承擔責任;

          4、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受托方結清服務費。

          第五條受托人的責任和義務:

          1、受托人有將委托項目實施情況向委托方通報和報告的義務;

          2、依照法律、法規(guī),對委托項目實施必要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3、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yè)道德行業(yè)準則,保護委托方的商業(yè)機密和經濟信息;

          4、非委托方提供的與項目有關的資料,必須由委托方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證;

          6、按照約定時間完成業(yè)務,出具相關報告書。

          第六條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1、雙方約定,按委托項目審核后的工程造價的‰計收基本審核費,按該項目工程預、結算審核核減(核增)總額的%計收效益審核費(編制標底、預算時,按該項目工程總造價的無‰計收標底、預算編制費);

          2、雙方簽定本業(yè)務協(xié)議書時,委托方須預交無元審核費(標底、預算編制費),在受托方交付審核表及資料時委托方付給受托方審核費的80%(含預交審核費),其余部分待出具報告書時一次結清;編制標底、預算時,在受托方交付標底、預算書時委托方一次付清受托方標底、預算編制費。

          3、支付方式:雙方約定的服務費用結算支付方式為轉帳支付。

          第七條違約責任:

          1、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方式可由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ㄒ唬┨峤恢俨梦瘑T會仲裁;

         。ǘ┮婪ㄏ蛉嗣穹ㄔ浩鹪V。

          第九條其它約定事項:

          1、因不可抗力或出現(xiàn)不可預見的事項,致使委托項目不能按照約定時間如期完成的,或者需要提前出具報告書的,雙方在客觀、現(xiàn)實的基礎上協(xié)商解決;

          2、本約定書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辦理;

          3、工作條件和協(xié)作事項。

          第十條本業(yè)務協(xié)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受托方出具報告書,委托方結清服務費后終止。

          本業(yè)務協(xié)議書一式五份,委托單位執(zhí)三份、受托單位執(zhí)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